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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处诬告陷害信访举报有关规定的公告

作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19-03-08] 点击数:100

为依纪依法规范信访举报程序,查处诬告陷害信访举报,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进一步净化政治生态,根据201913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印发的《关于查处诬告陷害信访举报为干部澄清正名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内纪发〔20191号),现就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向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出)机构恶意检举控告,意图影响个人、干扰组织,使党的组织、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受到党纪国法追究或者名誉受到不良影响的以下行为,认定为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

(一)出于政治目的,玩弄权术,陷害、抹黑、诋毁他人的;

(二)伪造材料,诬告陷害,干扰换届选举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三)由于个人恩怨,捏造事实,打击报复他人的;

(四)由于嫉妒心理,造谣生事,栽赃嫁祸,发泄私愤的;

(五)心怀不满,无中生有,恶意中伤的;

(六)编造事实,搅乱局面,混淆视听的;

(七)其他诬告陷害他人的情形。

二、经核查认定确属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的,按人员身份和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追究诬告陷害人的责任。

(一)诬告陷害人是中共党员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视诬告陷害的事实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二)诬告陷害人是监察范围内公职人员的,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视诬告陷害的事实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

(三)诬告陷害人是非党员干部和非监察对象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或有关单位依法处理。

(四)诬告陷害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情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冒用他人名义进行诬告陷害的;

(二)捏造歪曲事实情节严重的;

(三)诬告陷害手段恶劣的;

(四)严重干扰换届选举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五)对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捏造违纪违法事实,反复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

(六)策划、指使他人进行诬告陷害的;

(七)在组织调查期间,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阻碍干扰调查的;

(八)引发重大舆情或者导致重大人身伤害的;

(九)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通过诬告陷害行为获得的不当利益,依法予以取消、撤销、收缴或者宣布无效:

(一)已列为推荐人选、考察对象或者候选人的,予以取消相应资格;

(二)已被组织任用或者当选的职务,予以取消任用或者依法宣布无效;

(三)已经获取的荣誉、职称,予以撤销并进行通报;

(四)已经获得的物质奖励,予以追回。

 

 

中共赤峰市元宝山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赤峰市元宝山区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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